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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中国音乐史与名作赏析》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华书画网

本文由洪啸音乐教育论坛总版主 大运河(谢明刚)推荐

一、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

《中国音乐史与名作赏析》是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是在原音乐教师教育课程体系中《中国音乐史》和《音乐欣赏》(中国音乐部分)两门课有机整合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新课程。其特点是将中国音乐作品的欣赏置于中国音乐历史文化的背景中进行,同时使中国音乐史的教学更直观形象,促进学生的历史知识、感知能力与思辨能力得到均衡发展。

本课程具有在拓宽学生的音乐视野,提高音乐审美能力和分析能力,完善知识结构,树立辩正唯物史观,适应基础音乐教育需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

(二)课程目标

1.了解中国音乐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各阶段音乐文化的主要艺术成就和文化背景;了解中国音乐史上的重要流派、重要作曲家及其代表性音乐作品。

2.了解中国音乐的美学特征,音乐的材料、形象、形态、意蕴、价值与功能;熟悉音乐的表现手段,对旋律、节奏、调式、织体、结构等能作出恰当的分析;了解中国音乐传统体裁的特点和历史变迁;提高音乐感知能力和审美能力,培养良好的艺术素养,热爱艺术与生活。

3.学会独立搜集和处理音乐资料,写作分析音乐作品的短文或撰写音乐欣赏课的教案,把音乐史的教学与相关文化的分析有机结合在一起。掌握音乐的欣赏策略和音乐欣赏课的常见教学步骤、教学方法。

4.树立辩正唯物历史观,热爱中国音乐文化。

5.掌握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有关中国音乐史与名作欣赏内容教学的基本方法。

二、课程内容与教学

(一)课程内容

1.课程内容选编的基本原则

(1)选择在中国音乐史上具有典型意义的历史事件、人物、作品及音乐思想、理论等内容,介绍中国音乐历史及相关的音乐体裁和音乐表现形式,认识中国音乐发展的主要规律;采用学术界有定评的材料与观点,客观地反映中国音乐的历史。

(2)教学内容的选择要能较全面地反映中国音乐的历史与作品,通过精品的听赏与阅读、分析与阐释,在感性与理性有机统一的基础上,认识中国音乐发展的历史线索与艺术特征。

(3)注意中国音乐体裁的历史变迁和特殊性。选入的音乐名作要有利于反映中国古代音乐体裁的历史传统,和20世纪以来中国音乐所产生的发展变化。

(4)注意结合基础音乐教育的教学内容,适当选择相关的中国音乐历史知识和音乐作品。

2.课程基本内容

(1)绪论

(2)上古音乐

夏代以前的音乐遗存

夏商周音乐的基本情况

乐舞、诗歌、礼乐

器乐与乐器

音乐思想理论

(3)中古音乐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音乐的基本情况

诗乐

宫廷音乐、大曲

器乐与乐器

音乐思想理论

(4)近古音乐

宋元明清音乐的基本情况

歌曲(词乐、散曲、小曲等)

说唱(诸宫调等)、歌舞

戏曲(南戏、杂剧、昆曲、京剧等)

器乐与乐器(琴曲等)

音乐思想理论

(以上内容中,上古音乐的乐舞、诗歌、礼乐、器乐与乐器;中古音乐的诗乐、宫廷音乐、大曲、器乐与乐器;近古音乐的歌曲、说唱、戏曲、器乐与乐器等,分别选择学术界有定评的各类音乐的代表性作品简要讲授)

(5)20世纪前半期的中国音乐

概述:传统音乐,新音乐,音乐事业的发展

“五四”运动前后的音乐:学堂乐歌、儿童歌舞音乐、新音乐的发展及主要音乐体裁

抗日战争时期的音乐:歌咏运动、新式歌曲――群众歌曲、音乐会歌曲、多声部合唱曲、电影歌曲,新式器乐,清唱剧

解放战争时期的音乐:秧歌剧、新歌剧、群众歌曲(工人歌曲等)、讽刺幽默歌曲、大型声乐作品

(6)20世纪后半期的中国音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乐的基本情况:传统音乐,新音乐,音乐事业的发展。

建国初期(1949―1966):十七年音乐基本情况;声乐曲――群众歌曲、电影歌曲、多声部合唱曲;器乐曲――中国乐器演奏曲、西洋乐器演奏曲;歌剧、舞剧

文革时期(1966―1976):十年音乐基本情况;声乐曲――语录歌、《战地新歌》为代表的歌曲和电影歌曲;器乐曲――中国乐器演奏曲、西洋乐器演奏曲;革命样板戏――京剧现代戏、舞剧等

新时期(1976―2000):二十四年音乐基本情况;声乐曲――抒情歌曲、校园歌曲、港台歌曲、通俗歌曲、电影电视歌曲、多声部合唱曲;器乐曲――中国乐器演奏曲、西洋乐器演奏曲、混合乐队曲;歌剧、舞剧、音乐剧

(二)课程教学

1.从文、谱、图、音、像入手,在阅读、欣赏、听辩的基础上,分析、归纳、总结,使学生在丰富多样、切实可靠的音乐历史材料基础上获得生动客观的音乐历史知识。

2.对音乐历史问题的教学,要有机地结合相关的音乐历史事实、社会文化背景等进行分析,培养学生客观地认识音乐历史问题的能力;对音乐作品的教学,要从作品本身、相应的体裁、表现的手段、产生的时代、作家等予以讲授,培养学生综合地把握音乐作品的能力。

3.注意中国音乐史知识的掌握与中国音乐历史观、价值观的形成相结合,培养学生热爱中国音乐文化的感情。

4.根据课程教学情况,注意吸收地方性音乐历史教学材料,使学生对本民族、本地区的音乐历史文化有所了解。

5.中国音乐史及其作品的知识传授与基础音乐教育相结合。既要使学生了解中国音乐史的知识体系,又要使学生切实掌握基础教育中的中国音乐历史知识与音乐作品,使学生具有中国音乐历史及代表性作品的教学能力。

6.由于音乐历史与文献的教学容量极为丰富,为此应注意教学内容的精选,上古音乐、中古音乐、近古音乐的教学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三、课程实施与评价

(一)学时、学分

本课程总学时为72学时。学生修习完本课程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可获4学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中原建议本课程为3学分,鉴于教学内容较多建议改为4学分)。

(二)教学基本条件

1.教师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较高的专业素质,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本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2.教学设备

(1)配备供学生课外欣赏音乐的专用教室。

(2)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

(3)配备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音像资料;图书、期刊(含纸质和电子等);教学课件、网络资源等。

(三)教学评价

1.中国音乐历史知识与音乐鉴赏能力评价相结合。在重视考察学生音乐历史知识掌握的同时,重视对学生音乐鉴赏能力提高的评价。

2.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重视对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的考察。

3.平时考核可采用撰写小论文、课堂讨论、学生自己开设音乐欣赏讲座等形式。学期、学年考查、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以及开卷闭卷相结合的形式。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各占课程总成绩的50%。

4.教师与学生的自评、互评、他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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