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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yasun(新) 来源于:艺术起点
王光祈所著<<琴翻研究>>一,今之所「古琴打」一事,似未生多少上之影。──今之者,只打出旋律、奏而已,故仍照附原古琴指法字於旋律之下(──以是原古琴指法字中理、繁有改革必要之,也就始仍被忽略,而被延下了!)此就避重的作法王光祈指法、徽分、明等符也全加以改革的主,大其趣!其翻的基本理念方法文章之批理由是:『繁隔膜、不甚用』。然何以不甚用?何繁?何隔膜?未曾有任何!愚意:王光祈主古琴指法字改,是的真知卓。但改革古琴指法字的必要性,不於他所的:“欲造,不能忽略中固有的音材料。而我的音文,除曲外,以琴最多。琴保有「古」面目,「胡」不同!但琴因法不良,少人津,故有加以根本整理的必要。”如此而已!改革古琴指法字的必要性,之,包括下列根本理由:
1、旋律、奏、弱、表情……是音的要素,而古琴指法字,缺此要素。
2、唱、奏、分析……是有的基本功能,而古琴指法字,拙於此基本功能的生。
3、便於抄、出版才容易推,而古琴指法字不利於此功能的行。
4、古琴指法字本身,其理且可得而增/者,繁多。……
方更富服力合理性!至於他之不只以翻出旋律、奏足,而各指法、徽分、明……等符,也以代通用之合理符,加以翻(取代),有其必要。此之所以毫未生上影的故,一者,成琴翻者本少,事琴翻工作者更少。二者,古琴指法字的多符,原即繁隔膜,而王光祈在疏於取之下,以一一的方式,明其符,乃重踏原即「繁隔膜」之覆。自王光祈而後,再一人提出更堪用之指法法的原因正在於:本就不只於古琴指法字如何才更好?而兼及於古琴指法字的「繁隔膜」之改革,如何及增?之,此的基本精神原我是毫疑的。
但其的改意是仍待的,也就是如何改革?不要改革?在我的念,是不完全相同的回事!――後者是念,理念,基本理念不同的人,是法既偏要作,而又不和的。
只有在基本改之原,已有此共之下古琴之指法字究如何改革?此命才有其上的可能,意。
在此我揭示我所主的古琴指法字之改基本原如下:
1、改之琴,不只作初琴者之渡工具已足。而以可吟,唱,分析、易奏、利出版、便推……目。
2、我不,古琴指法字,因完美缺或取代之方法要,而有任何保留或用之必要。
3、古琴指法字之改,不只以出旋律、奏已足,而兼及指法之翻,以保留古琴指法的特色。
4、古琴指法字之指法,可以大量省一大部份,另一小部份,又可以考,用行通俗之符或制度取代,故一一的求,以免重踏古琴指法字「繁隔膜」之覆。
於古琴指法字及增之改革,余可先「徽位」一事之:吾人演奏任何中西器,迨皆有逐字出其所在器之「」音位至徽分者──包括其它用指法的器在所音位也於首略述其所在之“相位置”即可!因吾人演奏任何中西器,皆,也已用了西洋所的演之法了,故本不能,亦不眼徽分按音(而以耳辨音)若然,分徽分(究十八?十九?十一?八三?八四?八半?八七?……)之,也就本即理以此角度之,小六度音,後世之八三、八四、八半、八七…..不等的徽分之不徽分的明代琴小六度音只八九(表示八九徽之!)的作法似化,而退化了!古琴是至今仍用此理且多此一之法的惟一器,而王光祈不但不此反仍沿用此笨法:
以11十一
以10.8十八
以10.9十九
以 8.3八三
以 8.4八四
以 8.5八半
以 8.7八七……
然就免仍循「繁隔膜」甚至「蛇添足」之弊了!吾主:大三度音的徽分,只三小六度音的徽分,只b六……(――何代!何律!何!何曲!……),此法方能代器演法及正的理,思……接。其次,右手指符王光祈已得“擘、抹、勾、打、托、挑、剔、摘”等符之不必要(在奏已之下,抹挑、抹勾、勾剔、剔挑()、摘剔(半)、摘剔挑()、背、短、、打、踢宕、、分……之,合型而兼具奏的表示符,更必要。)而改1ㄇ、2ㄇ、3 V、4 V……之,其不及於⇀/⇁、↽/↼的表示法比ㄇ、V的表示法更直接更容易合,而便於取代多不必要的原古琴奏法符。一些有琵琶集中早已用的,如:同前指序、同前指向、同前指型……之的符(精神)此然是完全有用的。
再如:上、下、、退……等很多左手奏法符在已有旋律、拍的代制中是必要的。
在且多已改用了滑的法,此法在古中早已被用,可完全有。
王光祈所包括指法徽分在内一一的法然就重犯了在琴中即存在已久的「繁」老毛病了。
最後,古琴指法字,(除了少,如:“少息”、“急作”、“作”、”入慢”、……有表相奏之功能之外),表面上是不奏的。
──然上多奏,是可通不同的奏法符名略微的,(不同的奏法符名,就有不同的奏。譬如:[掐起]、「起」、「推出」、……等音大都在後半拍或弱拍)。
但在有奏的古琴指法字中有其微弱的若干分必要,但在已有拍的代中,已失去其必要性,而可以考或以少基本符合。譬如:
1、有些演奏符之,作原理作用同,只是「拍」不同:
「」、「急」之,只在於:“音拍之短”。
「少息」、「大息」之,只在於:“音拍之短”。
「/略吟」、「/略猱」之,只在於:“音拍之短”。
「急/吟」、「急/猱」之,只在於:“作之快慢幅度”。
「急」、「」、「慢」、「入慢」,有所欲表的也是“音拍之短。”而非速度上的化。
在有拍的代中,已失去其分的必要。
2、有些演奏符之,作原理作用同,只是拍位不同:
「上」「」之,只在於:後者“非候音少息,不能用”。
「罨」「罨」之,只在於:“「罨」前有「按」之音”。
「掐起」「起」之,只在於:“之前是否有「按」”。
同理,在有拍的代中,已失去其分的必要。
3、有些由基本奏作而成之合指法符,有兼具表拍的涵:
像:「抹挑」、「勾剔」、「抹勾」、[剔挑]()、[摘剔](半)、[摘剔挑]()……些合指法,在在已可出精拍之後,都是可用“擘、抹、勾、打、托、挑、剔、摘”八基本符合的。
4、有些指法符,有奏作和定奏型的重涵:
譬如:「」、「背」、「短」、「」、「打」、“掐撮三”……等合符在有拍的代中,已可精出,而失去其必要。
5、有些演奏符之,作原理作用同,只是右手用指或方相不同,如:
「」「拂」的:“只在於用名指出,是食指入的不同”。
「索」「」的:“只在於用名指,是食指”。
「起」、「爪起」、「推出」之,只在於:”左手用指不同”。
「淌」「拖」之,只在於:“用名指上,是用大指下”。
「泛音」「全伏」之,只在於:“用食指,是分用三指”。
「半扶」「全伏」之,只在於:“是分用指是三指”。
些指法符名,是可用基本符合分的。
6、有些演奏符之,作原理作用同,只是用右手,或用左手的不同,如:
「硬」「拖」之,只在於:“用左手(掐起)是右手()”。
些指法符名,也都是可用基本符合分的。
7、有些演奏符之,作原理作用同,只有“右手不的不同”,如:
「罨」「按音」之,只在於:“右手指不!”。
「逗」、「使」之,只在於:“右手是否有”。
些指法符名,也都是可用基本符合分的。
8、有些演奏符之,作原理作用同,只是音程的化幅度(或振幅)不同,「(小)分」「大分」之,只在於:“前者上一大二度。後者上一小三度”。
些指法符名,也都是可用基本符合分的。
9、有些演奏符之,作原理作用同,只是音色(是散音?是按音、音?)的不同,如:
「」「」的:“只在於用按音,是泛音”。
「起」「掐起」之,只在於:“得出的是「散音」,是「按音」”。
些指法符名,也都是可用基本符合分的。
10、有些演奏符之,作原理作用同,只是作的,稍有不同:
「泛音」「按」之,只在於:“「徽」之”。
「硬」「上」之,只在於:“[上]一位之速度”。
「吟/落指吟」、「猱/落指猱」之,只在於:“作之”。
「撞」、「逗」之,只在於:“作之”。
些指法符名,也都是可用基本符合分的。
11、有些演奏符之,作原理作用同,只是作前後,是否有其它作:
「逗」、「注」之,只在於:“是否有先上少”。
「掐起」「拖」之,只在於:“按之名指,是否要「上」一位”。
些指法符名,也都是可用基本符合分的。
12、大多的明符,都可用代音表示:譬如:
「不」「就」:乃“都按在同一徽位上”。
「」、「重」、「再作」、「二作」、「再作」、「L再作」、「曲」、「尾」、「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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