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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yasun(新) 来源于:艺术起点
古琴用字指法,本身有旋律奏。右手指法、左手用指、徽位、移指位...,凝一字,奏者逐字拆解,但仍法猜出奏。勉奏出,何用此弦?何用彼指法?仍是不知所以然甚亦不知其然。因此琴家其一身,所不十首(章志先生能50曲,香港 家炳 先生能奏23曲,已中楚)。
西洋班究琴亦是用指法的,但因法合理,奏法速度均。可器用不用指法。由此亦可中古琴改革之必要。
唐健垣<<琴府>>士彬跋即:"往遇一外邦者,於余,曰:『何以去琴家,期容忍琴之不完也?』"。可琴有改革的必要,乎是每一初琴者共同的直反。
反改革之浪,也可士彬跋之後文而其一斑:
"余笑曰:『此不可以言容忍,想千年我琴家中,不乏明才智之士,若要一套符,以定旋律、奏、弱等,又有何?其所以不如此想者,在有意不定。其中所涵理,我音哲之精微』"。
若上文,琴之改革似非不能也,是不欲也!但中的法,有任何一可以清楚明的表奏看,古琴之改革浪,起,主因之一即是:新同法改所具有之最大缺失,以致法取代字琴。所我『音哲之精微理』, 。倒果因的法,是中族生者的想然之!
因考西洋,制亦非一人一即能制定,所『又有何?』恐只是後之明的後而已!
"『....之所,不提供音之,或演奏之忘而已。.... 《五知(琴)》其於旁注以急重者,示人弟子以上之途。至出<<琴入>>,乃注以旋律板;然其以『入』名,分明初蒙而,故可不。及百出,又新法,以固定旋律、奏。氏有意成一家之言,此所以其人成,亦非有定於一尊意。 ...又有以五琴家演奏者,... 以研究者留作料,初者提供津梁而已,非琴家指示。俱未此曲非如此不可。是以今之者,必知古今法目的不同,然後可免琴境界低俗化之焉!...』"。
即使之所,不是提供音之,或演奏之忘而已。那作曲者、演奏者要的是可以精、忘的忘工具呢?是因陋就、一漏的琴?用有板眼的《琴入》、百《琴》、王燕卿《梅庵琴》,成最受迎的琴事,已解答了!
若古今法之目的不同,除古琴一二之法之外,世上一不是『境界低俗』的了!也只有古琴是明白昭示,『如此,切不可如此去』的了!只可惜者不知究竟切不可如何去?!因此我相信,反琴改之如何,法究不是的之一。
"『以音言,最重要之人,演奏者,.... 是故古中凡言及音,往往演奏者曲如何表。未作曲者曲如何表。而言之,音必待演奏者去完成,是故不必在上各因素固定,假如一固定,其音即成『死的』, ....我琴家『早已注意及此』,『死而取活』,故於琴上不音因素固定,而最大之自由留演奏者 ...演奏者有充份更改及之自由,遂使琴成一活的 ...古琴不音因素固定,有之意』....。" "至此,客曰:『有是哉!子之,不亦『玄』乎』?遂去。"
此大大反人性音常──琴曲莫不有原作者。以常理而推,原作者既作此曲,惟恐其作而或忘、奏而不、而失真。有『必待演奏者去完成』、『最大之自由留演奏者』、『演奏者有充份更改及的自由』之理?吾人之琴曲,究是希望以毫不自呢?是以支定?今,有何器,仍用『不固定』的?道除了古琴(活不下去的)音之外,反是其它的所有音,皆已成『死的』?!『死求活』法,道不自欺欺人?!
中其它地方音,多是以骨相的,依、因人、因地之不同,演奏有多加花奏版本,是一『活的』。但也由此可反,音因素固定,事上於活!因推上的方便,且吸收了更多的再作者。古琴因缺乏基本原始的音因素固定的版本,而久多派以生。有些曲目,不同派所奏,已截然曲,活法,不足以表原作者之所欲,不足以示後者之所欲知,作者、者所?
之音因素固定,於欲有充分自由的演奏家;反之失去音基本原素之,不但益於初者,也不利於有能力且希望此而奏的演奏家。
『...我琴家早已注意及此... 假如上各因素固定,其音即成死的,故死而取活,以使琴成一活的...』及『以音言,最重要之人,演奏者, ....是故古中凡言及音,往往演奏者曲如何表。未作曲者曲如何表』等,大大反音常原理,也怪客曰:『子之,不亦『玄』乎?』了!
管反改革之浪,所在多有,反且多出自名家之口,以致浪倍感隆隆;且反琴改,不只限於反出奏、旋律一端。但基於下列因素,我仍要主琴之改有其必要:
1、旋律、奏、弱是音的要素,而古琴缺此要素,故有改革之必要:
或曰左手位、徽位即音高;右手指法即奏也。然此音高是接知的,如不自操琴,非人人可而知其音高。(《二香琴》中之古香,即因指庵,古琴之第三九徽四是什音,而成令名)。因此也就『口可吟、心可』。若琵琶亦只位徽分、左右手指法符,而不旋律、奏,其可得而吟流似今乎?
琴所能表的奏索就更陋了。如『背』之奏是:同上先勾剔『』,又抹挑『急』。得『四』,『稍』,因急只有二耳!的索也真怪其奏法各派、各家不同了!
弱本是拍子的要素,如今琴既弱小,又旋律、奏。如何奏?子拆解旋律、奏、句尚且不遑,如何尚能兼及、琴境?或曰莫如此不能句斟字酌而得口心授之精妙,置古今中外之演奏家於何地?其皆以合理新法者也,皆莫得之精妙者耶?
或曰琴非拜按度不可,琴不奏旋律足害!若然,琴之明,只有更琴之流增多一原必要的障。在琴不可多得之下,此障且益感重。就是此益感重的障,使琴、琴曲、琴越越少。若琴之改,能稍其障,吾人何以不而之?
曲之已如上述了,而新琴曲之打(),更『三人合作。 一人,逐字逐句,徽指法;一人依所,上逐字逐句,熟一句而後,另一人其音。日之,音以成句,句以成段,段以成曲。一曲熟,方能有一打成』,而用此法打成之,『仍其得曲前後呼之趣』,更其是否原作者、曲意之旨趣相合了。若再要『指合、音合、音意合』『易事哉?』。而不同派之所、不同人之所打,在奏、句方面,相同甚至亦相似,求其稍近亦恐得。此琴、琴之原意?在就是金,事事求效律的今日,古琴界若再要持,每一初者均非如此不可,琴道亡,期不了!
或:同一曲,因人、因、因地、因境之不同,而可有甚大之距。即然,其它、器相,又有何特奇之?曲意的微於趣味精妙之所,固不待原而能,而基本奏板眼定稿?既均有定稿,可又何害於其趣味精微之性表!琵琶之指法符其合型原亦同古琴之字,只是加曲而已,但因此奏法多而符之法、派亦分,使琵琶之凌於古琴之上。可有旋律、奏之定於欲,而益於不欲。流只有其利而有所害。
要之,人表的精微,故非所能限,但能其本之骨,亦乎?是能乎?
之,余以能奏旋律於,敝帚自珍,始信『非不能也,是不也 』的阿Q式之自我陶醉情,是琴改革之首要的、不得不痛的阻!
2、奏是的基本功能,而古琴缺此功能,故有改革之必要:
道者,古琴如何之易近理,任何一人能以身法,一新一而就。即或稍能略得彷、略得情趣,甚至略音者亦不可得。不曰,能一,即稍知其音高低、旋律走大要、情趣意旨亦全可能。更罔一步的比、分析了。
有任一、器之任一不成熟制,尚能此乎?此非缺憾者何?正因古琴多, 依今日人比、分析之力重,此缺憾乃益重。如不古琴曲,改可一目了然而能之,白首之,浩半生力亦能力,何我。
古琴指法字繁多、同音千面,、之眩目宛如天。但多,而缺最重要之旋律、奏。
以的功能言之,最目的即在音高、奏、弱....等音要素,指法只是手段。若目的已明,手段容或各,大,甚至可僧面另匠意。今古琴只指法,不直接出音要素,反指法凝固,而指法又能切表音要素,非本末倒?──於所不必,略於所不略。乃不得不繁、不得不。此不能奏之主因。
之於存各、器,那一奏器不指法?同的,那一器旋律奏?
可相共存,只有相得益彰。古琴若持不作可供奏之改革,只能永瞠乎其後了!
3、便於抄、出版才能推,而古琴拙於此功能,故有改革之必要:
古代古琴多手抄本,因字琴之多,不但抄困以致法普遍流,抄程且容易,又校、改。
以今日打字、印刷之,琴之抄、出版,究亦能功。以致琴得,搜求不易。多有偶得珍本,秘而藏之如拱璧之情事。
今日吾人不推琴已,欲推琴,重加琴、琴之出版。也惟有出版通俗合理具效律之琴,才能便利後,以利推。 欲便於琴、琴之出版,就不得不琴加以改,否字指法琴之,必成抄、版、出刊、推之首要。
4、古琴指法,理且可得而增者繁多,故有改革之必要:
王光祈曾著<<琴翻研究>>一,但未生上之影。文章之批理由是『繁隔膜、不甚用』。然以余愚意:王光祈主琴改是的真知卓。他不只以翻出旋律、奏足,而各指法符,也用通用合理之符加以取代翻,也有其必要。其所以毫未生上的影。一者,成翻者本少;事翻工作者更少。二者,琴之指法符,原即繁隔膜也。
王光祈在疏於取之下,而以一一的方式,明其符,乃重踏之覆。而後之者,只旋律、奏,照附原字於旋律之下,可避重就,完全忽略原古琴指法中理、繁的有改革必要之。
自王光祈而後 ,一人提出可堪用之指法法,可不全在新指法之如何更好。而兼及於指法的理解之,如何增。
在本文我不提出琴改之所有作法,但我於就琴之改途,作一原性的述。因作法是可以不、改、修正的,而改之原途就是修正之根本依。故在改前,先加以立。我的改原是:
1、改之琴,不只作初琴者之渡工具。以可吟、能奏、利出版、便推目。
2、我不琴,因完美缺或取代之方法要,而有任何保留用之必要。
3、琴之改,不只以出旋律、奏已足,而兼及指法之翻,以保留古琴指法的特色。
4、但琴之指法,可以大量省,部份又可量以行通俗之符或制度取代,一一的求,以免重踏覆。
例如下:
劈、托、抹、挑、勾、剔、打、摘等右手指序、指向符,王光祈已建改用
1、1、2、2、3、3、4、4
ㄇ v ㄇ v ㄇ v ㄇ v 。原理上非常明、通俗,比法合理。一
步化,及避免其它多左手指序、序、徽分混淆,建改:
Ⅰ、Ⅰ、Ⅱ、Ⅱ、Ⅲ、Ⅲ、Ⅹ、Ⅹ
散、泛音、大指、食指、中指、名指、跪(名)指 等左手用指符,余建改:
。 、 ◇ 、 1 、 2 、 3 、 4 、 。以符合通用原。
徽位照按音空之音程度:
(因字型,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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