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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经树 来源于:艺术起点
哪一门学科像音乐史编纂学那样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它作为普通历史编纂学的下属学科,不得不遵循后者的一些范畴和法则;另一方面,音乐作为一门艺术,与历史编纂学原则产生了矛盾,以致于动摇了它的本体论基础。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卡尔・达尔豪斯的《音乐史基础》(1977年)写于他在为《新音乐学手册》撰写第6卷《十九世纪音乐》期间。通过研究调查,他发现当时的音乐史编纂学极其缺乏理论,无法与哲学、美学等学科的理论传统相比,于是写了这本书。就全部西方音乐史编纂学的文献来看,这部产生于三十年前著作的理论水平至今仍处于首位,它所提出的问题仍是音乐史编纂学的紧迫问题。本文尝试系统地评述达尔豪斯的音乐史编纂学理论,以期使国内学界通过此书了解这门学科,并起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用。
既存的普通历史编纂学理论
在进入音乐史编纂学之前,先略谈一下它的理论来源――历史编纂学(英语Historiography、德语Geschichtsschreibung)。历史编纂学又可称史学理论、历史哲学,是一门认识历史学科的本质、探讨它研究方法的学科。
历史编纂学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史学是什么?英国史学家柯林武德回答,史学家要弄明白的是“发生了的事情”(Res Gestael――人类过去的所做所为。换句话说,史学家要探索人们行为的时间、空间的行为特定事实,将它们放在“发生了事情的历史”(HistoriaRerum Gestarum)中来构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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