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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音乐教师以选择教材的权利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华书画网

 

给音乐教师以选择教材的权利

廖家骅

音乐教材是进行音乐教学最基本的媒体和资源,也是实施课程标准,实现教学目标的根本保证。所以,它对于音乐教学效果的优劣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家对音乐教材的建设非常重视,不仅在公布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两份《音乐课程标准》中,对教材编写的原则及相关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而且通过教材编审委员会对编写的教材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从而保证了出版课本的质量。

自从《音乐课程标准》公布以来,中央和地方的许多业内人士以满腔的热忱投入到新教材的编写中来。目前已有人音社、人教社和湖南文艺等三家正式出版了起点班的新课程教科书,配套的教师参考用书和音响资料也陆续面世。此外,还有数家出版社组织了班子,在积极申报立项、编写、报批之中。至于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的新教材,也都有许多有识之士在积极运作之中。我们完全可以预料到:从今冬明春开始,一个繁荣绚丽的音乐教材市场必将呈现在广大中小学面前。但是,如此繁多的音乐教材版本,如何发挥它们在音乐审美教育中的作用呢?

从我国现行的教育政策来看,执行的是“一纲多本”的教材制度,即:由国家制定颁布统一的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然后,根据这一具有法律性质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凡有能力和条件的单位都可组织力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立项、进行编写,完成后需报国家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方可出版、发行、使用。这一制度既体现了国家对教材的统一要求,又照顾到全国各地在音乐教育文化方面的具体情况;既有利于调动广大专家、教师参与教材建设的积极性,也可以保证教材具有一定的质量。从教材生产的操作流程来看,凡是最后经国家教材审定委员会通过批准的教材,都是合法、合格的教材,都有资格在全国各地发行使用。

音乐教师是音乐教育的具体执行者,《音乐课程标准》对音乐教学提出的课程总目标和一切具体的教学内容、要求,都必须通过音乐教师的教学实践才能够实现和完成。作为一所学校的音乐教师最了解本校学生的音乐文化素质和实际水平,也了解本土的民间音乐艺术和少年儿童的审美趣味。根据这些实际现状,绝大多数音乐教师都希望能够选择一套更适合本校具体情况的音乐教材。此外,从教育学、教师法,特别是国家关于教材使用的有关文件中,音乐教师都有权利选择国家批准出版发行的本学科教材。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复杂的原因,音乐教师只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教材征订单上面单一品种填写上数字(还有不少是教务部门包办填写的)。出现了线谱版和简谱版以来,绝大多数学校的音乐教师取得了选择教材谱种的权利,是一大进步。但基本上是同一版本的两种记谱体系。当然,上述存在问题也是与过去音乐教材版本不太丰富有关,在我们将要面临新教材品种日趋繁多的形势下,无疑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音乐教材具有文化和商品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传播知识技能的精神产品,应该注重教学效果,另一方面,它又是文化市场的商品,要讲究经济效益。优秀的音乐教材必然是双重属性的完美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音乐教材的生产与流通领域同样存在着竞争,当多种版本的音乐教材按照正常的发行渠道进入文化市场后,如果能落实教师的教材选择权,必然会避免由于行政命令包办、地方保护主义等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既能够满足音乐教师对教材的不同需求,也有利于优秀教材的推广与传播,从而促使音乐教学质量的提高。

我们殷切地期望有关教材发行和主管职能部门能勇敢的打开“绿色通道”,为音乐教师提供全方位的新教材信息,并把选择教材的权利归还给教师! 

 

本站编者:看到廖老师的这篇文章的主旨“把选择教材的权利归还给教师!”,深感欣慰,很高兴看到来自于资深音乐教育学者能够以这样的眼光,能够充分尊重和肯定一线中小学音乐教师的作用,让音乐教师以“导师”角色自选教材从而肩负自己所教学生的音乐教育责任,这与本站所倡导的《音乐自由教学法》中“教你(教师)所擅长的,教你所爱好的,利用学生喜欢的。”自主选择教材的原则是不谋而合的。一个善于思考的音乐教师应该“永远没有固定不变的教材”,应该敢于昂首作自己学科的教育决策者!----赵洪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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