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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李韶传》阅读附答案


作者:佚名       来源于:家长学院

  李韶,字元善。韶五岁,能赋梅花。嘉定四年,与其兄宁同举进士。调南雄州教授。校文广州,时有当国之亲故私报所业,韶却之。调庆元。丞相史弥远荐士竞学职,韶不与。袁燮求学宫射圃益其居,亦不与,燮以此更敬韶。

  以廉勤荐,迁太学博士。上封事谏济王竑狱,且以书晓史弥远,言甚恳到。又救太学生宁式,迕学官。丐外,通判泉州。郡守游九功素清严,独异顾韶。改知道州。葺周敦颐故居,录其子孙于学宫,且周其家。入为国子监丞,改知泉州。

  拜右正言。奏乞以国事、边防二事专委丞相郑清之、乔行简各任责。论汰兵、节财及襄、蜀边防。又论史嵩之、王遂和战异议,迄无成功,请出遂于要藩,易嵩之于边面,使各尽其才。吏宅之将守袁州,韶率同列一再劾之。俱不报。乞解言职,拜殿中侍御史,辞,不允。

  劾女冠吴知古在宫掖招权纳贿,宜出之禁庭。帝怒,韶还笏殿陛乞归。权工部侍郎,迁起居舍人。应诏上封事,几数千言。帝谕左右曰:“李韶真有爱朕忧国之心。”凡三辞不获,以生死祈哀去。帝蹙额谓韶曰:“曲为朕留。”退,复累疏乞补外,以集英殿修撰知漳州,号称廉平。朝廷分遣使者诸路提官楮[注],韶极言其弊。

  时游似以人望用,然有牵制之者,韶奏云:“人主职论一相而已非其人不以轻授始而授之如不得已既乃疑之反使不得有所为所言之事不必听所用之人不必从疑畏忧沮而权去之矣。”擢翰林学士,不拜。

  诏趣赴阙,辞,迁户部侍郎,再辞。卒,年七十五。韶忠厚纯实,不溺于声色货利,默坐一室,门无杂宾云。

  (节选自《宋史·李韶传》,略有删改)

  【注】楮(chǔ):纸币。

  10.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3分)

  A.人主职论一相而已/非其人不以轻授/始而授之/如不得已/既乃疑之/反使不得有所为/所言之事不必听/所用之人不必从/疑畏忧沮/而权去之矣

  B.人主职论一相/而已非其人/不以轻授/始而授之/如不得已/既乃疑之/反使不得有所为/所言之事不必听/所用之人不必从/疑畏忧沮/而权去之矣

  C.人主职论一相而已/非其人不以轻授/始而授之如不得/已既乃疑之反/使不得有所为/所言之事不必听/所用之人不必从/疑畏忧沮/而权去之矣

  D.人主职论一相/而已非其人/不以轻授/始而授之如不得/已既乃疑之反/使不得有所为/所言之事不必听/所用之人不必从/疑畏忧沮/而权去之矣

  11.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国子监:我国封建时代最高的教育管理机关,有的朝代兼为最高学府。

  B.笏:古代君臣在朝廷相见时手中所拿的狭长板子,上面可以记事,后来只有大臣使用。

  C.工部,官署名,六部之一,掌管工程、赋税、军械等事务,长官为工部尚书。

  D.阙是宫门两侧的高台,又可借指宫廷;“赴阙”既可指赴朝廷,又可指赴京都。

  12.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李韶刚强不屈。他刊校文章,有当权者的亲戚想作弊,被他拒绝;他敢于反对丞相的一些意见;他反对袁燮用学校的土地扩建居室,袁燮更敬重他。

  B.李韶恪尽职守。他上奏谏诤济王案件,又写信给史弥远,言辞恳切;他不怕得罪学官,营救学生;他极力反对朝廷派人到各地提取官府纸币的做法。

  C.李韶关心国事。他上奏建议由专人分管国事、边防;他评议裁军、节约等事务;他认为史嵩之、王遂意见不合,都没有才能,应调出朝廷。

  D.李韶正直敢言。他忠诚淳朴,不沉湎声色,不好热闹;他弹劾敢在宫廷受贿的吴知古,惹恼皇帝;他上奏几千字的文章,感动皇帝。

  13.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10分)

  (1)葺周敦颐故居,录其子孙于学宫,且周其家。

  (2)凡三辞不获,以生死祈哀去。帝蹙额谓韶曰:“曲为朕留。”

  参考答案

  10、A 人主职论一相而已,非其人不以轻授。始而授之,如不得已,既乃疑之,反使不得有所为。所言之事不必听,所用之人不必从,疑畏忧沮,而权去之矣。

  11、C

  12、C

  13、修缮周敦颐的故居,将他的子孙录取到学校,并且接济他们家。

  (2)一共辞官三次都没有被找准,用生死为由求怜悯而离去。皇帝皱眉头对李韶说:“委屈为我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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