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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音乐教学风格-音乐教育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华书画网

 

解读音乐教学风格

廖家骅

风格是存在于各种精神文化现象中,内容和形式特征的总称。音乐教学作为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艺术教育,又是通过教师个体劳动来实践的,所以,无疑存在着个人的教学风格特征。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此探讨甚少。本文欲就此进行一些粗浅的解读,以期引起重视和讨论。

                                 一

    音乐教育是国民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音乐教学及其活动是进行音乐教育最基本的途径。在这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培养人和教育人的工作中,按照国家既定的教育方针、教学计划和音乐学科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进行有序的工作,无疑是每个音乐教师的神圣职责。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音乐教学活动是具有统一指导思想、既定教育目标的工作。对每一个从事音乐教育工作的人来说,都必须按照上述“规则”进行教学活动,如果触犯了某项“规则”(如违背教育方针的教学、不按照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要求来选择教材……),就势必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教学失误,甚至会受到一定的惩罚和处理。此外,就音乐教学本身来说,它积累了人类长期对音乐教育教学活动的经验总结,不论在教学原则上,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体系和规范的操作内容,体现了普遍的客观规律。至于音乐就更是一门成熟的经典艺术了,她本身具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和特有的美学法则,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按照音乐的一系列方法和标准(如识谱中的音高、节奏,和声中的和弦配置等)进行训练,不允许自行其是。所以,音乐教育既是一门学科,又是一门科学。对于这样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积淀的艺术课程,任何一名从业者,都必须严肃而认真地学好音乐和音乐教育方面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掌握音乐教学的基本功,才能实现教师专业化的目标。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醒地感悟到:音乐教学是具有科学规律和规范操作的工作,这些普遍的音乐教学规律和要求构成了音乐教学的同一性原则,不仅为音乐教师的培养提供了“批量生产”的有利条件,而且也为音乐教育的科学管理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等文件的制订奠定了客观基础。总之,充分认识音乐教学具有鲜明的共性特征。是我们确认音乐教学风格的基本前提条件。

    但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任何事物既有共性规律,但也有个性法则,音乐教学除了以上的共性规律之外,还有一个显著的表现特征,那就是它的工作方式是以教师个人为单位进行的,它的共性规律是通过许多教师的个体劳动体现出来的。具体地说,每一节音乐课(不论是班级课还是小组课、个别课,不论是技术课还是理论课)都只能由一名教师在一个班级上课。尽管现代教学思想活跃、教学改革中对教学模式的创新不少,但很少见由两个以上的教师给学生集体上课。因此,教师的工作永远是一种“个体化”的劳动。

    音乐教师个体化的工作形式给音乐教学带来了一系列的实践和管理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音乐教学状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确切地说明了存在着音乐教学的个性化特征,它除了表现为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悬殊之外,还有一项普遍存在但往往被人忽视的个性化特征,这就是千姿百态的音乐教学风格的差异。

                                 二

     音乐教学风格是教师在音乐教学过程中由个人专业状况、文化修养、语言表达、性格、气质等多种因素综合形成的总体特征,它既是教学工作成熟的体现,也是教师个人才华、个性的一种显露。所有学科都必须通过课堂教学形式进行、其教学风格自然都离不开语言表达内容等方面的共性特征,但音乐教学风格更多地和音乐专业方面的特点相联系,它可以把音乐教学演绎成一种有独特审美魅力的艺术表现,也可以表现为音乐知识与技能的有特色的传播。在我们每个人所接受音乐教育的经历中,老师在教学过程中的音乐表现(如范唱、指挥、伴奏等)、讲课时的语言音调、音容笑貌甚至举止形态……等,往往会给我们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特别是许多具有深厚文化修养、技艺精湛纯熟且又精通音乐教育规律的教师,他(她)们的教学无不都闪耀着各自的光彩,如有的将音乐的魅力融汇于教学的全过程,以富有美感的范唱、教唱激发起学生的音乐表现欲;有的教学热情生动,擅长以富有情感的伴奏来激活学生的歌唱;有的善于通过音乐与学生交流情感;有的常以幽默风趣的语言来活跃课堂气氛;也有的教学态度严肃认真,音乐知识理论讲得简洁而有条理……。这些教学特征实际上就是音乐教学风格给感受者所产生的心理痕迹。

    音乐教学风格是在长期教学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没有固定的模式,也不是个人有意识打造的教学行为特点,而是教学观念、艺术思想、心理特征、工作方式等在教学实践中自然外露特征的总和。一名有着较长工龄的音乐教师,不管他是在中小学工作,还是在大学任教;不论他是教普通综合性的音乐课,还是担任专业技术课或理论课的教学,都会以其特有的教学风格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这种印象常常被他人转化为语言或文字的表述和评价。当然,教学风格只是一种表现特征,按照一般的表述习惯,主要指肯定性的风格特征,但严格的说,它既包括了优化性的特征、也涵盖了某些带有缺憾的特征,如有的老师教歌从不范唱,采用“说歌”的教学方式;有的老师讲课罗嗦,常喜欢“节外生枝”;有的老师爱带“哪个”的口头禅,也有的老师指挥爱带多余的小动作……。这些单一的表述和评价当然不是风格,但却是构成风格的重要内容,因为它们都是音乐教学过程中较为突出的缺点,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无疑影响着音乐教学风格的品质,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三

    教学风格不仅是多种主客观因素的总和,而且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操作才逐渐形成的,所以它的品质多带有复杂性与多样性,不宜用“优”、“劣”等简单而武断的词语来进行判断,也不能用完全肯定或完全否定的态度予以评价。而需要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对音乐教学风格进行全面而具体的分析,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我们对音乐教育的认识水平和分析能力,而且还可以通过教学风格的剖析,感悟音乐教育的某些特殊性,并全面认识音乐教学共性与个性辨证依存的关系。从我们的音乐教育研究现状来看,对音乐教学的共性规律关注的比较多,这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发现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成果。但是往往忽视了音乐教学个性化的存在和研究,这种薄弱环节很容易导致思想方法的片面和解决问题的偏狭。我们应该从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两个方面来思考和研究音乐教学问题。而在音乐教学评估中,将音乐教学风格列为终结性内容,把普遍的教学规律和个人的教学特征结合起来,思考和评判教学中的得失功过,将有效地促使对教师教学个性认识的深化、对音乐教学规律更全面的掌握。

对音乐教师本人来说,必须在掌握科学教育理论和方法的前提下,学会反思自己的教学实践,寻觅和审视自己的教学风格,并善于从中分析形成这些特征的原因及其对教学效果的正负面影响。这样不仅可以全面正确的认识自我,多一些“自知之明”,而且可以从中扬长避短,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超越,从而形成高尚而有价值意义的教学风格。

    当然,和所有文化精神上的风格一样,音乐教学风格一旦形成之后,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在常规的教学经历中,是很难更弦易辙的。所以,教学风格中某些不利因素的改变是困难甚至是痛苦的事,必须要有挑战自我的精神和勇气,才能弃旧立新。根据这一规律,我们就应当避免与教学相关的不利因素和行为向习惯──风格方向的衍变,从源头上杜绝音乐教学中不良格调的出现。一般说来,在音乐教育领域按照教育学、心理学的原理和原则严格要求,按照音乐的技术规范和艺术标准进行教学,都会顺其自然的形成正常而有个性特征的教学风格,关键是在音乐教学实践中要在掌握好大纲、课程标准和驾驭好教材的前提下,敢于摈弃掉因循守旧和盲目模仿的教学思路和操作方式,敢于在改革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通过这样的教学途径发展形成的风格,不仅具有时代精神,而且个性特色更加鲜明。

音乐教学风格虽然是一种行为和评价上的客观存在,但它却不能构成普遍的教学原则去指导和要求一切从教者,更不宜强行推广某种教学风格,压抑另一种教学风格。音乐教学不仅是艺术的教学,而且还需要教学的艺术。在遵循教育方针、恪守教学原则、执行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应该允许各种不同的音乐教学风格同时并存,给音乐教学个性化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一定的地位,以使我们的音乐教学园地更加千姿百态,丰富多彩。

 

廖家骅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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