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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家长学院
1、“原则上”之后的列举的条件,多数情况遵照执行,但不排除个别例外。 这三个字有时看似在避免一刀切,坚持因时因地制宜,实际往往是开了个洞,后面很难补。
2、原则上”是现在惯用的“官场辞令”。既在表面上承认原则,却又为“原则”的松动开了口子,即使是刚性的法律,通过“原则上”的处理,也使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了理由。是对法律的“变通”和“有借口”的违反。从本质上说,仍然是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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