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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等:数据确权的立法方向


作者:佚名       来源于:艺术起点

  数据已经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技术创新的宝贵资源。《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承认和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界定数据要素市场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权利分割的方法实现数据分类确权与授权,充分凝聚当前共识,也为未来国家立法机关出台数据产权的法律制度开拓道路、打下社会基础。

  我国现行立法对数据产权的基本立场

  目前,数据要素市场尚不成熟,各国都处于研究和摸索阶段。欧洲正在制定的《数据治理法案》《数据法案》,设计了数据利他主义组织和“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等形式的数据流通利用模式来促进数据流动,同时也提出合同、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协同的数据确权探索方向。在美国、日本等国家,数据确权也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他们更多地采取合同自治和政府监管相配套的方式来保障数据合法利用。

  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数据财产权的规定,数据要素市场在此背景下只能借用传统法律来解决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文可以保护数据不被破坏和窃取,但是无法界定数据积极利用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能力。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同自治方式实现数据财产权利的分配,但往往无法在多方参与的混合数据中达成协议,或只能由缔约能力强的一方当事人取得实际控制权。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具有创造性的数据集合、数据模型、数据产品,但是在数字经济中具有巨大价值的客观记录的原始数据无法通过现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护。因此,有必要改革既有法律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来明确数据财产权规则,对数据的权利内容做精细化规定。

  近年来,数字经济相关立法一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在现行立法中,已经认可数据作为财产权的客体,但囿于数据确权和流通尚无普遍成功的实践案例作为基础,因此,在国家立法层面只能进行原则性规定。《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数据确权的指导性规则,需要各地方对立法和实践工作进行积极探索,为国家立法完善提供样本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数据财产权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区分个人信息、数据,其中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保护的客体,数据属于财产权保护的客体。《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方面,确立依法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则;另一方面,鉴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存在争议,需要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做进一步研究,总结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为以后立法提供坚实基础。2021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确立协调多方利益的数据财产保护原则。随着数据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安全法》全面构建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框架体系,并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做进一步规定。《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由此可见,个人、组织在数据中都享有一定的权益,都需要得到保护。其中,个人、组织分别享有何种权益、数据如何流通,在国家立法层面依然缺乏可落地的规则,这些都是需要地方立法进行探索的内容。

申卫星等:数据确权的立法方向

  2022年5月6日,天津滨海新区,一名参观者在筹备中的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观看数据大屏。

  数据产权立法要保护源发者和处理者的权益

  从数据的全生命周期来看,数据起源于用户的网络接入行为,对用户进行赋权应该成为数据权利配置的起点。数据处理企业付出大量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因而赋予其相对稳定的财产权,有利于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激励机制的形成。但若赋予数据处理者数据所有权,就违背了数据是由用户引发产生这一逻辑起点,也不利于构建共建共享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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